签证申请中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权益,为了妥善处理用户的不满投诉,制定了以下处理方针。
公司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签证申请中心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公告)进行公告。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签证申请中心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绝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如需改变使用目的,将会寻求事前同意。
A. 会员注册和管理(仅限于手机应用程序)
以确认会员加入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时身份识别·认证、维持·管理会员资格、保存各种告知·通知、纠纷调解等保存记录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B. 提供财货或服务
以提供服务、提供资讯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C. 营销及广告上的应用
以提供活动、广告性信息、参与机会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持有期限
① 签证申请中心根据相关法律,仅限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及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并持有其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加入手机会员相关的个人信息从收集.使用相关同意日起一直将用于以上使用目的。
- 收集项目:手机号码,密码,登录ID(电子邮件),姓名
- 持有依据:申请签证加入手机应用程序会员
- 持有及使用期限:截至另外取消会员时/休眠账户自休眠处理之日起5年
访问申请相关的个人信息从收集.使用相关的同意日起一直将用于以上使用目的。
- 收集项目:姓名,手机号
- 持有依据:受理签证申请访问申请
- 持有和使用时间:保管14天
1:1 咨询相关的个人信息从收集,使用,同意之日起一直将用于以上使用目的。
- 收集项目: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
- 持有依据:1对1申请咨询
- 持有和使用时间:会员3年保管/非会员14天保管
相关法令:
1)关于申请及取消申请等记录:5年
2)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三年。
3) 有关标识/广告的记录:6个月
3. 委托个人信息处理
① 签证申请中心为了顺利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受委托者(受托者):(株)哈拿旅游
- 委托的业务内容:运营签证申请中心网站、运营签证申请中心
- 委托期限 : 广州签证申请中心:2015.09. 13 ~
② 签证申请中心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把禁止办理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进行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明示在合同书等文件上,并且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
4.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随时都可以向签证申请中心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②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命令第41条第1项,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来申请,签证申请中心将对此及时采取措施。
③ 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人等代理人来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命令附件第11号格式,需要提出委托书。
④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⑤ 个人信息修改或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有明示收集对象的话,无法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⑥ 按照信息主体权利提出查阅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的要求时,签证申请中心需确认提出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5. 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流程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会转移到单独的DB中(如纸张,另外的材料)则会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此时,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 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超过个人信息持有期限时,自持有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废除相应服务、终止事业等其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被认定为无需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之日起5天内需销毁其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不可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通过焚烧销毁。
6.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事项
① 签证申请中心为了提供个别的定制服务,使用可储存信息并随时可传送的"cookie"。
②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发送给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还存储在用户电脑内的硬盘中。
A.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了解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式,掌握热门搜索词、安全接入与否等,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B.Cookie设置•运营与拒绝:通过浏览器上端的工具>网络选项>个人信息菜单的选项设置,可以拒绝Cookie存储。
C. 拒绝保存Cookie时,可能无法享用定制服务。
7.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签证申请中心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相关信息与主体的不满处理及补偿损失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 吴星昌
职责 : 签证中心总经理
联系电话:+86 400 8133 666 转2 , kvac@visaforkorea-gz.com
※ 连接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② 信息主体利用签证申请中心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投诉处理、补偿损失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咨询。
签证申请中心将及时答复及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8.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①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如根据法令及方针有变更内容的添加、删除及更正时,将在变更事项施行7天前通过公告事项告知。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版本号1.1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实行日期2015年09月13日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最终变更日期2023年09月 07日
9.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A.教育并尽量减小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人数
指定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尽量减少负责人的人数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B. 个人信息的加密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加密后进行保存和管理,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加密化及传送数据和使用文件上锁等,另外特殊保安处理。
C. 限制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赋予、变更、注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访问权限,为控制个人信息的访问,正在采取必要措施,并且利用禁止访问系统来控制外部的擅自访问。
D. 为文件安全使用安全锁装置
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储存媒体等保管在设有锁装置的安全场所。